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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用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信用协会章程,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入、节省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缴纳会费的对象及标准

  1、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元。

5、企业会员担任监事会监事长的按副会长缴费,担任监事会副监事长的按常务理事缴费,担任监事会监事的按理事缴费。

6、个人会员及理事不收取会费。

二、缴纳会费的时限和办法

  1、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单位于每年一季度缴纳。本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按国家规定开具统一收据。

  2、会员企业在经营中遇到困难时,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协会可根据会员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减、免或者缓交当年会费。

三、会费的主要用途

  1、用于召开年会、座谈会、交流会和会长办公会的费用;

  2、举行大型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费用;

  3、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金、社保及开展工作必须购置的固定资产费、房租电暖费、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调研费等。

  4、为协会市县设置的工作委员会下拨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四、会费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会费管理,合理节省使用;

  2、会费单列帐户,专储专用;

  3、会费支出,严格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4、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5、按规定接受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五、其他

本办法经河北省信用协会会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执行。

                               202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