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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改善,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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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明,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创新,着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通知》公布了九类共50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其中包含信用相关的改革举措↓↓↓


☑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5项)“在部分领域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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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2项)“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畅通知识产权领域信息交换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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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要切实抓好复制推广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各地区要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主动对标先进,加强学习借鉴,细化改革举措,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及时出台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指导地方做好复制推广工作;涉及调整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向地方开放系统接口和授权数据使用的,要抓紧按程序办理,确保2022年底前落实到位。


☑ (二)用足用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机制。各试点城市要围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聚焦市场主体所需所盼,加大先行先试力度,为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积累更多创新经验。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 (三)完善改革配套监管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复制推广工作,对于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权限、管理层级调整的相关改革事项,要夯实监管责任,逐项明确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摘自:源点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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