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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地方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的信息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了2022年第一季度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评估结果。据悉,此次评估采取“自查评估+国家评估”“线上+线下”模式开展,重点考核各省(区、市)“双公示”信息公示和报送的全面性、时效性、合规性,以及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规范高效等情况。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0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意见》提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9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意见》提出,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

2018年9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公开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功能,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产品抽检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和消费预警提示。运用多种方式和载体,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和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消费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诚信自律作用。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2018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8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意见》提出,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017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意见》提出,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017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意见》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


《意见》提出,规范平台企业市场行为,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建立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营造公平诚信的信息消费市场环境。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6年6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2015年07月0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意见》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2019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通知明确,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年8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双公示”信息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由省级信用门户网站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各地区应依托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开发“双公示”信息报送系统,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推动“双公示”移动端应用,开发智能便捷的“双公示”数据采集录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图片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

2018年7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历年发布的工作评估指引,“双公示”工作评估指标涉及多个指标维度,其权重也不尽相同,一般由数据数量数据质量相关专项工作组成。


数据数量方面,主要评估的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迟报率、漏报率和瞒报率等维度。


数据质量方面,主要评估数据上报准确率、数据公示准确率、协同处理和反馈等维度。


专项工作方面,比如信用修复信息处理等。


此外,“双公示”目录、专栏是否建立,数据是否全面、历史数据是否完善等也是评估的重点。


总体来说,“双公示”评估工作不仅在于量还在于质,注重以数据强化监管,同时还强调专项工作数据的效能提升。信用数据从量变到质变,必将为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有效支撑,成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引擎。

(摘自: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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