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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处理必须到位,不得仅取消一定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近日,国家发改委就《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1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意见稿》从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这六大方面分强调二十五个具体的要求。


《意见稿》指出,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市场壁垒还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情况仍然存在;招标投标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现象屡禁不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及时性、主动性和监督能力还不足,社会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意见稿》提出开展信用评价,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方面,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到位,不得仅取消一定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国”网站。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意见稿》要求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使用专利技术等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复函意见、备忘录等形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转变为谈判、比选或者直接发包等非招标方式;不得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违法采用邀请招标;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确定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提出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


严格约束招标人代表行为。严禁超过法定比例安排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意向性、倾向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严禁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和法定程序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在合同履约阶段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


做好评标报告的审查评估。落实内控管理责任。建立招标人代表责任追究终身制。规范开展履约管理。探索建立项目单位招标投标绩效评价机制,有序引导招标投标活动由程序控制单一型向程序控制和绩效结果并重型的转变,不得“一招了之”。


坚决遏制违规投标行为


《意见稿》要求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被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投标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到位,不得仅取消一定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不得以行政约谈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至“信用中国”网站。


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管理


在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出,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参与串标和围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失信惩戒,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鼓励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开展信用评价


《意见稿》明确开展信用评价。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招标投标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阶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科学建立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评审中的应用,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在规范开展履约管理方面,《意见稿》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推进形成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管理。


此外,《意见稿》提出,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违纪违规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向社会彰显严肃惩戒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场,凝聚社会共识,为促进形成切实有效、广泛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奠定坚实的基础等。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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