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信用修复的规范高效指引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中央多次对构建信用修复制度提出要求和部署。202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2025年6月,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专门为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制定了工作方案。近期发布实施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是按照上述文件部署要求对信用修复全链条规则的优化,为开展信用修复提供了规范而高效的指引。
一、做好信用修复意义重大
顾名思义,信用修复就是指失信主体通过一系列努力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回归正常状态的过程。《办法》就此给出了具体界定,即:“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对微观主体而言,信用修复提供了重塑自身信用的机会。有了失信行为,自然依法依规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如果缺少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就始终背负着这些失信“劣迹”,相关行为活动也将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信用修复机制不够明晰规范、高效便捷,信用主体可能想去修复却不得其法,也可能付出艰苦努力、较大成本后仍然难以达成目的,甚至中间还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寻租现象。须知,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既不是目的,也不是终点,不能贴上失信标签使其永远“寸步难行”,而要建立规范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支持失信主体及时通过信用修复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回到诚实守信的正轨上再出发。
从宏观层面看,信用修复使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合理闭环。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从信用记录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再到信用修复后重新开始的完整闭环。如果缺少有效的信用修复机制,各主体的信用状况就容易成为固化状态,一次失信就再难走出,与信用行为的动态特征不相适配。纠正失信行为的通道不畅,就可能引发“破罐子破摔”,有违诚信社会建设初衷。有了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机制,就能够助推社会信用体系朝着良性循环方向运转。
可见,无论从微观主体的切身利益看,还是从宏观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看,构建一套健全的信用修复制度都不可或缺、至关重要。
二、规范高效推动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严肃性关系到失信记录和失信惩戒的权威性。开展信用修复必须有章法,不能随随便便就来修复,也不是想找谁修复就找谁修复,更不允许“花钱买修复”。《办法》规定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修复结果以及监督管理等全链条规则,让信用修复更加有章可循、更加高效便捷。
第一,确定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然而,不是所有的失信行为都能进行信用修复。《办法》明确指出,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除外。这主要是针对非常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所作的例外类规定。
第二,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信用修复是有门槛的,不是说这边刚失了信,轻而易举就可恢复如常。《办法》对修复条件有明确规定。首先就是要达到最短公示期限。这个期限不是单一固定的,针对“轻微、一般、严重”三类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其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限也有所差别,这体现了信用惩戒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其次是要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此外,要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主体在申请修复前要认真对照。
第三,规定了具体办理程序。信用修复不必东奔西跑、枉费精力,上“信用中国”网站按照要求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即可。该网站统一接收之后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相关单位办理。有一点十分明确:信用修复是免费的,授权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办理修复还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不用担心拖着不办。可以说,这样的办理程序做到了统一规范和高效便捷。
第四,强调了修复信息联动更新。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的目的就是要尽快回归正常信用状态。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如果恢复后信息共享更新不及时,在开展一些活动时就仍然会遇到不少麻烦。对此,《办法》要求地方、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第五,体现了对特定事项的人性化关怀。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作了专门规定。履约能力的缺失可能由多重因素所致,不一定代表没有守信履约意愿。破产重整企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如果从失信角度严防死守,可能会阻碍其顺利推进重整计划、获得新生。为此,《办法》允许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开展临时性信用修复,可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这些规定尊重经济活动规律,也富有人性化关怀,给这类企业提供了重生机会,有利于构建良性经济信用秩序。
总的看,《办法》坚持了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导向,清晰地给出了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可以预见,其发布实施将进一步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助推信用主体重塑自身信用,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进而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李清彬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 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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