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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21年12月3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规范》国家标准启动会暨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导、信用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社会信用标委会质量信用分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晶妹出席启动会并发言。

    全文如下:

一、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9月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信任不是凭空的,信任关系的建立离不开信用信息的获取,信用档案是对从业人员建立信任的基础。

1. 信任危机和舆情事件的出现迫切需要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近些年来,我国各领域不诚信的现象频发,引发很多社会矛盾,甚至引发信任危机和舆情事件,其中很多是由于从业人员失信造成的。比如一些P2P基金携款跑路、慈善捐赠被管理人员贪污、为了销售利润在食品里面加入一些会危害人健康的添加剂、为了节省成本不惜以侵害生命安全为代价偷工减料等等,如果能建立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一方面可以在事前形成约束,另一方面有利于日后追踪和追责。

2. 建立和培养职业社会责任感需要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针对一些大型案件,特别是直接产生社会舆情危机的案件,比如上面提到的一些事件,可以对涉事机构做出处理,但是如果不处理到具体的人员,以后一些人就会更加有侥幸心理,认为出了事反正有机构兜着。因此,应该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与形成长效约束机制,以标准化规范化的形态固定化,以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责任感。

3. 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自然人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是自然人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是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的基础。通过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形成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画像,有利于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等主体便捷地了解其信用状况并进行相关决策,可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也有利于行业和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基础性工程。

二、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现实意义

1. 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提升诚信意识

社会中的大多数群体有从业行为、属于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诚信意识的提升将带动整个社会诚信意识的提升。提升诚信意识不能仅靠宣传教育,还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建立一系列的规则约束。信用档案就是建立规则约束的一种形式,把规则具象化并把从业人员遵守规则的情况记录下来。

2. 有利于探索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法制系统一直是建立在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对于诚信建设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需要探索和适应的过程,在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过程中,可以逐步探索完善与自然人信用和行业信用等有关的法律法规。

3. 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原来一般只是在收入与践约能力方面有一些信用记录和报告,主要应用也只是信贷与授信等领域。现在,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使得人们对信用的需求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的变化是超越了收入、资产等经济信息,要求的信息面更广了,现在的需求是三维度的,即基本素质诚信度、社会活动合规度、经济活动践约度。我们通过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一方面可以摸索建立三维度的、比较全面的信用档案,探索建立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体系,这很有意义;另一方面,现在很多产品都能溯源,从业人员的服务也应该能够溯源,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是个切实可行的路径,可以形成基于网络与电子化的信用信息系统,这对于推进我们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现实意义,做好了,对国际社会也是一种了不起的贡献。

三、对如何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八点思考

第一,关于信用档案的内容与信息项分类。这是起草工作要面临的一个比较难操作的问题,因为对信用的认识与理解并不统一,因此内容与分类也会有很多争议。这个问题,表面上可能争议的是档案内容与具体的信息项,但实质上,问题的根问题是信用的内涵与外延。

我认为,现在,社会上对信用的内涵与本质、信用的构成与外延的认识并不统一,大家共识的是信用问题很重要,应该开展一些建设工作,但是信用到底是什么?怎么建设,大家是有争议的,认知与理解各有角度,不完全一致。

我的思考和建议就是,起草组要把握几个原则,第一个原则,要充分讨论,讨论的过程就是沟通与统一的过程;第二个原则,要规范,要有一定的依据,有依据可以减少争议,依据可以是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学术理论,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无论什么依据,都要有自己的逻辑,能形成闭环的解释,较为全面、不遗漏,能自圆其说,有令人信服的方法论;第三个原则,找共性,我认为可能最终完全达成一致也不太容易,可能也达不到,存大同吧。

第二,关于从业人员选取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 号)明确提出对14个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鼓励协会商会为会员建立信用档案。这里有几个问题重点人员可以讨论,即公务员、企业法人和责任人、金融从业人员。他们要不要列入,现在信息项内容、建立档案的主体、档案的用途等的表述可能都要调整,要好好研究。附录AB都是适用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的。不太适用金融企业。14个重点人群是包括了金融领域从业人员的。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多次强调金融的重要性以及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指出要做到“管住人、看住钱、扎牢制度防火墙”。落实这些指示,有必要考虑建立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中级管理人员从业档案。建立金融领域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就是具体落实上述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我的思考与建议:1,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着重通用、基础性,哪怕信息内容不多,但是共性通识好用。2,可以分类,公务员、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金融从业人员都要建立信用档案。

第三,关于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程序与方法。建议确定信用档案中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以及共享、公开范围和相应的程序。确保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要兼顾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有法律、法规根据。需要探讨尝试这个平衡点。

第四,增加维护个人权益的内容。包括个人查询、申述与复议、信用修复的权益,要规范。20218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21111日正式施行。这是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用于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和收集以及跨境传输。我们的草案在起草的时候可能还不太了解这个,现在我个人觉得,应与相关法律对一对,标准应依法依规。

特别应增加信用修复内容。目前,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信用修复办法主要涉及企业的信用修复,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修复属于自然人信用修复,建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已出台的信用修复文件,制定信用档案信用修复的相关规范,明确修复的条件和程序等。

第五,考虑与国际接轨。按中央部署,我们现在处于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的高质量发展时期,要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大国强国,我们要走向国际,要与国际接轨,不能只是自说自话。国际上有从业人员的职业信用记录、档案和报告。我们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与职业信用报告的关系,是一个要严肃讨论的问题。

我的建议,二者要衔接,主要是在信息项、建档主体、档案用途方面要有借鉴,要立足本土与国情,同时积极引入国际经验与惯例,努力提升我们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的质量,提高应用与管理水平。

第六,关于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用途。从实践应用角度看,这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建议,开展调研,对用途做规范约定,在保护主体权益、形成管理约束、促进数据与信息应用、提升诚信意识这四个方面做好平衡。

第七,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国家标准可以与教育相结合。把标准化的内容植入近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和普及教育里。信用管理专业培养出的复合型人才能够在国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信用中介机构等各种岗位从事信用政策制定与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维护和应用等是专业性较强的信用管理工作,一方面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撑,另一方面,在培养专业人才的时候也应该把标准化的内容加进去。

第八,调研确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国标指导与服务的目标。现在好像是两条线、两个目标,一个是企业自己,另一个是社会服务机构或其他用人单位。这两个目标的需求不一样,但是可以有统一的部分,要调研找到。我的建议是,可以从14个人群的共同存在的信用问题出发。这是答案,也是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成功与否的密码。应以问题为导向、以实际应用主体为目标,确立通识性的信用信息项,形成规范、通用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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