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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诚信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推进诚信建设 共建信用河北”的活动方案>的通知》指示精神,进一步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全面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河北省诚信建设志愿者(以下简称省诚信建设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省诚信建设志愿者是指利用自身优势及社会影响,热衷社会公益事业,自愿参加信用建设的自然人。

第二条 省诚信建设志愿者条件

1、自愿参加,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守法守纪,没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

3、爱党爱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4、爱岗敬业,具有一定业务素养和协调力;

5、热衷公益,具有奉献精神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省诚信建设志愿者基本条件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人;

3、监管执法部门或具有监管执法职能单位、事业单位离退职人员;

4、复退军人;

5、热爱公益事业市民、村民。

第四条 省诚信建设志愿者招募

1、省诚信建设志愿者招募前期工作,有工作单位的采取单位推荐方式;无工作单位或已退休、退职人员采取自荐方式;

2、省诚信建设志愿者招募程序:凡符合诚信建设志愿者基本条件的,可自愿向省信用协会填报《河北省诚信建设志愿者审批表》(见附件);省信用协会进行信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志愿者颁发证件。

第五条 诚信建设志愿者管理

    河北省诚信建设志愿者(以下简称省诚信建设志愿者)由省信用协会负责管理。

1、设立省信用协会诚信建设志愿者委员会(总队)具体负责人员招募、活动组织、日常协调等工作。

2、省信用协会诚信建设志愿者委员会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信用业务培训,开展信用建设服务活动,建立培训及志愿活动考核评价及督导制度。

3、建立省诚信建设志愿者褒奖制度,对优秀的志愿者进行予以信用加分和通报表扬。

4、建立省诚信建设志愿者违规处理及退出制度。对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收回证书及标志,予以清退并实行禁入;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及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志愿者义务、不符合志愿者条件的予以劝退。

第六条 省诚信建设志愿者证有效期2年。在编志愿者或者持有无效志愿者证书或者已经退出的志愿者,均不得利用证书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和损害信用协会形象行为。省信用建设志愿者管理机构对违规者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七条 省诚信建设志愿者义务

1、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推动公民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农村、学校、社区大力宣传普及诚信理念、诚信文化;

3、动员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农村、学校、社区积极参与诚信创建活动,提升各单位信用管理水平,塑造诚实守信经营形象;

4、培养、树立、推荐诚信建设先进典型,弘扬正能量;

5、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举报失信单位或失信行为;

6、对省诚信创建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7、呼吁、协助、参与信用修复、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企业信用建设基础工作;

8、受委派担任企业信用助理、党建工作辅导员,帮助企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推进党建工作全覆盖。

9、完成省诚信建设志愿者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省诚信建设志愿者服务保障

   省诚信建设志愿者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诚信志愿者建设的思想、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安全教育;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及适当的交通、通讯等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信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诚信建设志愿者审批表》


河北省信用协会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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