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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下发《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5章26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信用惩戒和修复以及救济和监督等内容。旨在通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作出认定、惩戒、信用修复等基础性制度安排,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监督管理,震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夯实经济信息信用基础,提升执业质量,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多种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或者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将被依法依规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包括:

(一)执行审计业务时,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或者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二)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


(四)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会计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通过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等市场主体登记手段逃避行政处罚或者执行的,其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将依照规定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当事人在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财政部门公信力的,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同类型、力度的惩戒措施



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情况,《征求意见稿》严格区分实施不同类型、力度的惩戒措施。


相关管理措施包括: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主体按照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保障其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被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三年,且三年内未再发生应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事项的,将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当事人被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已经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公示期间未再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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